谨防保密信息中的陷阱 做好“攻防套路”

`愿为果  · 2023/05/01

保持企业竞争力的一项重要措施就是与员工、合作企业订立保密协议。其中,保密信息是保密协议的核心内容,被越来越多企业所重视。

    保持企业竞争力的一项重要措施就是与员工、合作企业订立保密协议。其中,保密信息是保密协议的核心内容,被越来越多企业所重视。“保密信息定义较为广泛,不仅包括技术秘密,还有与技术秘密相结合的公知信息以及包括技术秘密和公知信息在内的技术包。


谨防保密信息中的陷阱 做好“攻防套路”


    ”在日前举办的中国智造与跨境争议解决会议上,天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顾嘉指出,一般而言,对于保密信息进行限定使用,仅限于协议约定的特定目的。保密信息披露方即交付信息一方,一般无需详细指出技术包中哪些属于技术秘密,保密协议会将交付给接收方的全部信息定义为保密信息。


    接收方无权将该信息用作他途,否则构成违约。此外,披露方一般倾向于在保密信息定义条款中采取宽泛且笼统的措辞,而在“限定使用”条款中采取收缩且明确的措辞,提出尽量长的保密期,甚至永久保密。


    顾嘉表示,保密义务也存在例外情形,即接收方通常不承担保密义务的情形,如根据法院或行政部门的要求,向法院或者行政部门披露信息;由第三方向接收方披露,第三方对披露没有保密义务;在保密协议签订时已属于公知信息,或在接收方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变成公知信息。


    当然,公知信息也存在例外。“如果技术包中的某些信息,虽然在公知领域对其有一般性认识,但其细节并不在公知领域内,信息的秘密性仍然存在,接收方对此仍要承担保密义务。


    ”顾嘉称,若接收方在获得保密信息前,已经通过自主研发等手段知晓和掌握了相关信息,在提出这一抗辩理由时,接收方需拿出书面证据,证明在获得技术包之前,相关信息就存在于接收方自主研发的技术文件当中。


    “在信息合集中,单个信息均属于公知信息,但将单个公知信息有机结合为信息集合体,该信息集合就可具有秘密性,依约应受到保护。”顾嘉举例,比如一个设计化工厂的技术包中,可能涉及一组阀门的应用,但就其中各个阀门而言,都属于公知概念和通用设计。


    但如何将这些单个阀门组合串联起来,用于特定的工程目的,则不属于公知信息。信息披露方通常会提出违反保密义务的指控,包括抄袭、不当使用等。顾嘉介绍,抄袭属于较为严重的指控,即认为接收方明知其负有保密义务,仍然恶意违反。


    在仲裁初始阶段,申请人通过提出抄袭指控,可以突显案件的严重性,进而引起仲裁庭的重视。且根据仲裁规则,申请仲裁中的事实陈述无需完全准确,也不用书面证据支持,因此,申请人可以毫无忌惮地提出抄袭这一较强的指控。


    不当使用则较为宽泛,不仅指抄袭,还包括存在所有与协议“约定使用目的”不符的使用情形。该项指控无需直接证据的支持、只要间接证据充分,仲裁庭就可以合理推定接收方不当使用了保密信息。


    顾嘉介绍,常见的指控策略有5种,一是“摘樱桃”,仅着重描述技术细节上的相似点,但对两家技术在核心程度、重要部件、基本性能上的不同点避而不谈。二是夸大技术相似点在整个技术包中的重要性和比例,让仲裁庭认为,中方抄袭或者不当使用了大量关键的技术信息。


    三是利用具有视觉冲击的表面相似点误导仲裁庭。四是过分细节描述公知信息或通用设计,不将技术细节准确地称作技术秘密。五是模糊描述文件交换的时间和交接文件的内容,并试图将那些通过非正式渠道向接收方提供文件界定为保密信息。


    “针对上述情况,中方可能的抗辩理由包括:自主研发、公知信息、其他合法来源、技术上的不同点、相似点的重要性和在技术包中的比例。”顾嘉建议,总体的抗辩思路:一是证明在核心技术上无责,即使在某些技术细节上被判有责,损害赔偿金也会大幅降低。


    二是属于工程解决方案,即业内工程技术人员遇到类似问题时通常采用的解决方案,在解释工程解决方案中的相似点时,被申请人可提出公知信息、其他合法来源抗辩。三是图画画法,可以提出公知信息抗衡。


    例如,提交业内通用的作图规则和标准,证明各家可能采用相同或者相近绘图画画法;被申请人还可以指出,图画画法即使相似,但所代表的技术内容却存在“重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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