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密数字货币如何有效监管?
近日,在金融法治菁英论坛上,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许多奇为我们解读了加密数字货币的定性困境与间接监管出路,主要包括加密数字货币的产生与演变,加密数字货币的法律性质,以及加密数字货币的监管思路反思。
    近日,在金融法治菁英论坛上,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许多奇为我们解读了加密数字货币的定性困境与间接监管出路,主要包括加密数字货币的产生与演变,加密数字货币的法律性质,以及加密数字货币的监管思路反思。
    截至2020年4月24日,种类高达5392种的加密数字货币在21609个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市值超过2159亿美元,全球每天交易金额超过1530亿美元。按市值计,比特币目前为最大的区块链网络,占到总市值的63.35%,据绝对的垄断地位。
    其次是Ethereum,Ripple和Tether,各种竞争币的加入无疑丰富了加密数字货币的生态。“比特币于2009年1月3日正式发行,完成了一次‘惊险的跳跃’,成为第一个去中心化的加密数字货币,比特币的底层技术是区块链,而区块链承载的就是信用,是一个无需第三方或金融机构担保的底层技术。
    ”许多奇表示,于是加密数字货币被理解为不依靠法定机构发行,不受央行管控,依据全世界的计算机运算一组方程式开源代码,通过计算机的显卡、CPU大量的运算处理产生,并使用密码学的设计来确保货币流通各个环节安全性的货币。
    比特币之后,加密数字货币的发展演变沿着两个方向前行,一个方向是以比特币为代表的私人数字货币,另一个方向是法定数字货币的进路。许多奇表示,如何监管加密数字货币是当今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而首当其冲的问题是加密数字货币的法律性质判定问题,司法机关有关加密数字货币属性的判定能否成为实现有效监管的基础?在众多司法辖区的多种监管思路中我们应作何种选择?对于这些问题的思考和深入研究对于实现对加密数字货币的有效监管大有裨益。
    “在家里数字货币的问题上,或者更一般的金融产品创新问题上,金融行政监管出于法律空白、监管手段约束、以及金融深化的容忍等因素,其直接监管本身就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性和监管空白,一旦纠纷出现,司法机关则从嗣后救济变成了跨前审查,容易导致金融司法陷入两难。
    ”许多奇表示,由于加密数字货币的法律界定不清,监管主体的差异也带来监管政策和实践的分歧。此外,许多奇表示,从收税的角度来看,如果将加密数字货币视为财产,对纳税人是不利的,必须辅之以一定的税收优惠措施加以激励。
    今年1月刚生效的新加坡《数字支付通证》法规,新加坡国税局为了将数字支付货币作为电子商务的一种形式加以鼓励,改变了原来的做法,对使用数字支付通证的豁免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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