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之下,企业须谨防三项管理风险

该放就、放  · 2023/07/05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疫情之下企业经营风险与法律应对》白皮书。该白皮书总结了企业在疫情之下可能面临的多种风险并提出了针对性建议。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疫情之下企业经营风险与法律应对》白皮书。该白皮书总结了企业在疫情之下可能面临的多种风险并提出了针对性建议。其中管理风险是企业普遍关注的重点,管理风险一般包括人员管理风险、合规风险、产品管理风险等。


疫情之下,企业须谨防三项管理风险


    人员管理风险主要指企业有员工罹患新冠肺炎,因政策原因未认定工伤,或者企业因故未参加工伤保险,企业可能面临支付赔偿费用的风险。合规风险主要指企业员工无法到岗,企业无法正常运转,无法召开合伙人会议、公司“三会”,进而难以做出经营决策,产生正常运转风险。


    产品管理风险主要指在疫情暴发以来,部分企业借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生产、销售各种假冒伪劣产品;还有部分不良商家,利用疫情恐慌和民众关于防疫知识的不足,恶意发布虚假信息或发布诱导性信息,引发物资抢购事件,谋取不正当利益。


    针对人员风险,白皮书建议企业做好员工的保护措施教育、宣传工作,做好测量体温、发放防疫用品等防护工作。针对合规风险,白皮书建议在疫情仍将持续的情况下,公司、合伙企业等商事组织采取远程办公的形式。


    对于通过远程办公召开的股东会、董事会、合伙人会议效力,法院将根据《电子签名法》《民事诉讼法》等依法认定,保障企业的正常经营,建议企业保留相关的文件、邮件、视听资料等。


    对于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一季度的年报披露,监管机关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此有明确规定,建议上市公司重点关注此类政策、规定,有相关困难及时向监管机关、交易所反映,并严格公正、公开、及时、透明的进行信息披露,不作虚假陈述。


    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陈平律师告诉记者,根据规定,若部分企业生产或经营明知是假冒伪劣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要求的防疫用品,或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产品,构成经营欺诈的,人民法院将依照消费者的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判令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针对产品管理风险,建议企业依法合规经营,诚信经营,依法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否则存在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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